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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職業教育法的 10 個重大突破 ——專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洪宇
發布時間:2022-05-21   供稿單位:金年会  動态浏覽次數:362

近年來,“職普強制分流”的話題很受業界關注。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究竟如何回應?修改背後的精髓是什麼?有哪些新突破?通過認真對比研究,親曆了兩次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審議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洪宇認為,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在 10 個方面取得了曆史性的重大突破。

1 概念内涵的新突破——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

對于法律而言,概念的内涵表述一定要科學準确。

原來條款的第一章第二條的定義部分表述為“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了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職業發展雖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綜合素質而實施的教育活動”。新修訂的職教法的第二條的表述為:“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周洪宇認為,從“技術技能人才”到“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在概念内涵上這是個重大突破。概念的突破也向社會傳遞一個明确的信号:職業教育的培養目的更為明确,這也給教育工作者指出了育人的方向。

2 定位地位的新突破——從“層次”到“類型”

新修訂的職教法,在人才培養定位上首次明确地表述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在周洪宇看來,“同等重要地位”和“教育類型”這兩個關鍵詞使職業教育的定位和地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甚至是革命性的變化。“當然,職業教育不是都往研究生的方向發展,但是職業教育體系裡,一定也不能少了創新型的技能大師。”周洪宇說。

3 管理體制的新突破——由國務院建立工作頂層協調機制

任何一項工作要想紮實落地,一靠管理體制,二靠投入。對職業教育發展而言更是如此。新修訂的職教法第八條明确标明:“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并對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三個層面,如何牽頭、如何協調等方面的職責作了清晰的說明。

而之前,職業教育的管理體制呈現“兩張皮”:教育行政部門管職業學校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職業培訓,兩者很少往來。1996 年版和 2021 年一審稿二審稿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來負責牽頭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工作。“單從字面來看,教育行政部門的地位是提高了,但是教育部門本身是花錢的部門,相對弱勢,在真正牽頭時牽不動、統不住、管不了,最後工作還是無法推動落實。”周洪宇表示,對比看來,新法的規定就突破了之前“管理體制”頂層協調機制的不足,将最大的短闆難題解決了,這樣整個管理體制就理順了,頂層設計到位了。

4 體系框架的新突破——突出職業教育的适應性

新修訂的職教法第十四條對職業教育的體系框架表述為:“國家建立健全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産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這和一審、二審稿有什麼區别?”周洪宇對比發現,原有對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表述,用“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教育有效貫通”,而現在表述為“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他認為這樣的表述更适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強調職業教育的适應性,更加精煉明确,更加體現了職業教育的現代性。

5 辦學層次的新突破——為培養高精尖的技術技能人才留出空間

在一審和二審稿中,關于職業教育辦學層次的表述是這樣的:“高等職業教育、職業學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新修訂的職教法第十五條明确提出:“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在周洪宇看來,這體現了職業教育的辦學層次上的突破,為職業教育培養高精尖的技術技能人才預留出了空間,也為更好地建設教育強國和人力資源強國提供了法律支撐。

當然,周洪宇也認為,根據職業教育的定位、目标、特色與需要,實施研究生教育的比例不要太大,要體現職業教育高層次人才培養的特點,體現它内在的規律。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在早期,一般在 3%-5%,中後期在 10%-15%。本科層次在早期 15%-25%,中後期 30%左右,其他的高等專科和中專層次在 65%-70%。若忽視職業教育的本質與特點盲目攀比則是不可取的。

6 辦學力量的新突破——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教育

過去的職業教育主要由政府來辦,鼓勵“校企合作”。而現在,辦學主體的範圍進一步擴大,新法明确提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聯合辦學,舉辦多種形式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周洪宇表示,這意味着,政府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教育。

7 證書制度的新突破——既有學曆證書又有學位證書

“過去,職業技術教育隻有學業證書,沒有學位證書。但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不是一個概念。學業證書是文憑,學位證書是學曆……”周洪宇認為,健全的證書制度是影響職業教育長期發展的一個關鍵一環。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中這樣表述:“接受職業學校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經學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經職業培訓機構或者職業學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且“接受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标準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周洪宇表示,這是一審二審稿中未曾涉及的,既能将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各個層次有機地銜接起來,又符合紮根中國大地辦職業教育的文化特色,從而也緩解了家長的教育焦慮。

8 保障體系的新突破——既有責任分工又投入“真金白銀”

“我們關注一部法律,除了關注管理體制及責任分工以外,還要關注是否拿出‘真金白銀’。”周洪宇表示,隻有在投入上有保障,在實際中才能有發展。

新修訂的職教法從第五十四條到第六十二條,9 條的篇幅都是關于投入保障的條款。比如,第五十四條為:“國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使職業教育經費投入與職業教育發展需求相适應,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适應的原則,根據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等落實職業教育經費,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标準或者公用經費标準”。周洪宇還表示,雖然新法中沒有具體寫職業教育投入占教育經費總投入的比例,但“相适應”三個字以及規定應制定生均經費标準或者公用經費标準還是彌補了過去對投入保障相對含糊的表述。

9 回應民衆關切的新突破——對普職比、升學、就業問題的新表述

近年來,“職普強制分流”的話題受到業界關注。1996 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規定,“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在去年 12 月審議二審稿時,就有人建議研究取消中考後分流政策,認為這種政策規定與各地教育發展情況并不符合,并且導緻“一刀切”僵化執行,特别是在職業教育發展質量和就業前景與普通教育存在較大差距的現實下,進一步引發了中小學生家長和學生的焦慮,甚至産生“中考變高考”的後果,與“雙減”政策導向産生抵減效應。根據審議的意見建議,草案二審稿改為“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實施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分類發展”;而新修訂的職教法将此表述進一步修改為“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可以看出,從‘分流’到‘分類’再到‘協調’,确實整體上‘強制’的意味越來越弱。”不過,周洪宇也指出,鑒于每個學生的情況不同,發展的需要也不一樣,教育本身也具有分流分層作用,特别是職業教育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支撐作用,國家對于發展職業教育的總體考慮,相關政策仍然會繼續執行,隻不過執行時會更加注重符合實際,注重方式方法,注重協調發展。

另外,新修訂的職教法在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畢業生的證書頒發及如何為職業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創造一個平等的機會等方面都回應了民衆關切的問題。在第五十三條明确規定“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争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等,有助于消除對職業教育的社會歧視。

10 法律責任的新突破——明确了責任和懲罰措施

在周洪宇看來,一部新法有沒有新突破,關鍵的一點就要看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是足夠硬。新修訂的職教法明确标明:“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周洪宇認為這個表述是剛性的。因為法律中還特别明确地寫到了罰款,比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在他看來,法律責任明确有力的就是“帶鋼牙”的法律。

當然,任何一部法律出台後,随着社會的發展肯定還有提升的空間。但這十大方面的突破,涵蓋了各個方面的關鍵問題,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實際需要,還努力回應了人民群衆的關切。周洪宇期待新法能在實際生活中得以有效地推進落地,從而讓職業教育發展迎來真正的春天。

本報記者 張惠娟    文章來源:人民政協報/2022 /4 /27 / 009   教育在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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